最新案例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 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经...
- 员工泄露个人薪资信息 单...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2023年第一季度劳动仲...
- 【新规解读】2023年各类...
- 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把...
- 工资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
- 获得加班补休还得先申请...
- 《2021年度涉疫情影响的...
- 战“疫”公开课——涉劳...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高效面试助你找到合适的...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如何快速招到合适的人?
- 《2021年第一季度仲裁典...
- 新规到了,HR你准备好了...
- 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据链分...
-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争议...
热点新闻
北京住建委:抵扣后个税为零不影响在京购房
时间:2019-06-10 15-04-3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住建委解读
抵扣后个税为零不影响在京购房
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今年1月1日,个税新政实施,在起征点提高为5000元的同时,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均可抵扣个税。在享受政策红利时,也有市民担忧,一旦申报附加扣除,纳税记录可能就是零了,会不会影响在京的购房资格?
昨日,市住建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该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一是,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二是,购房资格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补充公告,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另外,《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继续有效。
编辑: 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