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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上海)看这篇就够了!
时间:2019-05-17 15-04-33


来源: LawrenceLiu33 劳论私 昨天

一、现行依据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可以查看文件全文。


二、上夜班是否没有高温津贴?


有企业认为不需要发,理由是“夜间不属于高温环境,没有理由发放高温津贴”。然而,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与白天还是夜间并没有半毛钱关系,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以及室内工作时工作环境的温度是多少。


三、露天作业遇高温停工或缩短工时的时候,可以扣发高温津贴吗?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该条还规定了“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所以,扣发高温津贴,不妥。


四、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津贴可以相应扣减吗?


可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


五、当月退休的话,高温费如何发放?


按当月正常出勤时间折算。


六、跑外勤的是否应有高温费?


对于跑外勤的人是否应拿高温费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实际工作状况和交通设备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在企业和劳动者充分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规则。


七、无高温天就不发高温津贴是否正确?


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气没有关系。每年6月至9月,只要单位安排员工在露天工作或者室内工作场所的温度到达33℃,就需要支付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与当月气温是否达到35℃无关。


八、高温津贴相关案例判词节选


1-对于黄某主张的高温津贴,L公司为证明其工作环境不存在高温,向法院提供了贮存和防护控制程序、仓库区域照片以及设备合同予以证明,黄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某存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摄氏33度以下的情况,故法院对黄某要求L公司支付在职期间高温津贴的诉请不予支持。


2-关于高温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曾某于2017年3月申请仲裁,故其主张2013年至2015年高温费的诉请已经超过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另曾某主张属室外工作,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司也已经安装风扇作为降温措施,现曾某并无证据其所处的工作环境已经达到支付高温费的法定标准,故曾某要求支付其余期间高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3-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本案中,杨某承认办公室内安装有空调,商场内部也有中央空调,难以证实其夏季的工作场所内的温度高于摄氏33度,至于杨某还主张其存在室外维修的情况,但仍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所以其现主张高温津贴,缺乏事实依据,亦难以支持。


4-根据规定,2011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徐某担任厨师工作,P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不符合享受高温费的条件,徐某要求P公司支付上述期间高温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小结:举证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沪人社综发〔2016〕23号虽然明确高温津贴列入工资总额,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就此种争议归为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仍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