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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奇葩” 规定说再见
时间:2018-12-26 10-42-08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本报记者赵泽众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看似个性化、实则游走在违法边缘甚至已然违法的规定,令员工不胜其烦。网友对这些 “奇葩”规定的讨论不时被推上社交平台的“热搜”栏目。

  对这些 “奇葩” 规定,劳动者如何评价?对管理有何影响?用人单位应如何避免“奇葩”规定对管理产生不利影响?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奇葩”规定让员工不胜其烦

  据网友爆料,有的用人单位以一些独特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有的公司按分钟计时罚款,有的公司对女员工怀孕排定日程表,有的公司干涉员工在社交平台的发布内容,等等。采访中,不少上班族告诉记者,企业中这样的 “奇葩”规定并不少见。

  李冠霖是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名目众多的罚款事项让他和同事每天都胆战心惊。 “迟到要罚钱,无法达到月度考核目标要罚钱,通知加班时员工因事要请假也要罚钱。”李冠霖说。

  作为金融行业的一名从业者,汪乐在北京先后在多家公司工作过,不少公司的规定让她印象深刻。 “有一家公司每天早上开晨会,一方面是为了检查是否有人迟到,另一方面是要把员工集合起来喊口号,美其名曰弘扬企业文化。”汪乐说,有的公司还把手“伸”到了员工下班后的时间里。 “上班时间用‘钉钉’管理,下班后用微信群通知信息,员工接到主管的消息必须立即回复。”

  汪乐说,让她最难以理解的是有一家公司的主管要求员工必须用微博、微信转发公司官方微博及公众号的每一条消息。 “但我和周围的同事都认为微信、 微博是个人的 ‘私有领地’,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转发工作内容。”汪乐说,为了应付主管的要求,不少员工只能偷偷注册微博 “小号”来转发,或是注册专门的工作微信号,用来处理单位事宜。

  “奇葩”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尽管网上时有吐槽,但近年来用人单位的“奇葩”规定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规定是否违法?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表示,《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企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细化、具体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以及没有禁止性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保障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公平合理原则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时福茂表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罚员工;但是如果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同时,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可以向人社部门进行投诉,由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此外,如果执行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硬性规定转发公司公众号内容,要建立在双方有约定的基础上。如果公司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微信与工作相关,员工自然有义务按公司要求每天发公司动态到朋友圈中。但如果并无约定,而是公司直接要求员工这么做,则属于超越用工范围,侵犯了员工权益。”时福茂说。

  规范制度实现员工企业双赢

  在网上的讨论中,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出台 “奇葩”规定,是被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员工占便宜逼出来的。

  不久前,有一名劳动者在微博发帖,称自己请病假却被公司HR要求拍照证实,他不得不把自己正在输液的照片传给公司,引起网络热议。而在评论中,也有一些网友认为,公司会出现这类 “奇葩”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员工“泡病假”而出此下策,最后苦了真正需要请病假的人。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人力资源经理郭宏昊表示,用人单位出台此类规定从情理上可以理解,是出于规范管理、营造企业文化的目的。 “尤其是现在90后、95后逐渐进入职场,新一代的年轻人有着不同的特点,重视个人价值的体现。用人单位硬性规定员工某些行为细节,本意上也是想让单位规范、有序发展。”郭宏昊说,只不过物极必反, “奇葩”的规定不仅有违法风险,不能起到规范员工行为的作用,还可能导致员工离职、雇主社会评价降低。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系副教授杨成胜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表示,企业出台另类规定,其深层次因素是员工个性与公司共性的矛盾;但若执意制定具有负面影响的 “奇葩”规定,缺乏尊重员工合法权利的意识,只会落人笑柄。

  一方面,一套科学完整的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可以维护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员工和企业是利益共同体,维护员工利益和企业人性化管理才能实现双赢。

  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呢?郭宏昊表示,用人单位的制度必须是可操作的,着眼于长期的。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唯有在企业内部形成对企业文化的高度认同,才能够让员工自觉地做到爱岗敬业、规范自身行为。这需要企业和员工互相尊重与信任。”他强调,制度建立的核心是 “规范”,立项、 批准、公布、修订等环节不能是最高管理者 “一 言堂”,而是要由相应部门行使管理职责共同制定;在制度公示后,应尽快收集员工反馈,收集民意,以及时修正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