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热点新闻

劳动法规

热点新闻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报告提请审议
时间:2018-12-26 10-23-04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具备全面推开条件


来源: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报告提请审议135720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情况总结报告

     

    12月23日下午,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报告认为,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监管水平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提升,享受待遇更加便利,达到了预期目标,适于全国推开。

    确保参保人生育待遇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组织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报告认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参保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准确客观反映试点工作成效,经组织开展系列评估,各方普遍肯定试点成效,认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增强生育保障功能,确保参保人生育待遇。

    统一参保登记,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加强了基金共济能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强化了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优化了管理服务,方便了参保单位和职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实现了改革平稳衔接……报告认为,实施试点将《试点方案》提出的“四统一、一不变”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不会增加

    试点城市的成功实践,证明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科学性,证明了调整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可以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验证了《试点方案》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报告显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的政策没有改变,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且有利于让更多职工享受到生育待遇。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不增加,且可以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效能。

    2018年以来生育保险基金已实现当期收支基本平衡,为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共济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更有利于制度稳定运行,更有利于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

    报告认为,试点达到了国务院提出的“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的目的,证明《试点方案》确定的主要政策科学可行,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方向;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政策和运行模式,可以用于全面推开。

    研究起草社会保险法修正草案

    报告认为,试点实践证明,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可以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律调整的严谨权威,为推动修改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创造了条件。

    目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正草案》,待按程序报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