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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失信而与好工作“无缘”
时间:2018-09-21 14-11-1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肖青 

  7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被告知无法录用。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征信系统显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高女士一家在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8月23日上午,高女士主动联系法院,和担保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答应付清欠款。 (8月28日《成都商报》)

  因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在求职中遭拒的例子还有很多。2016年,山东省莱西市一名小伙因欠钱不还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后来,该小伙应聘某大型国企的工作,却因失信受限无法顺利录用。眼见心仪的工作将要泡汤,欠钱两年不还的他主动联系莱西法院,向法院足额交付案款, 并缴纳执行费。

  人无信不立, 言必信, 行必果,这是中国古人推崇的诚信做人之道。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和地方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根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多项限制,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所从事行业限制方面,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应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事业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

  之所以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这些职业或工作,主要在于此类职业或工作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要求较高。失信被执行人并非只是欠钱未还,而是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依旧耍赖不还,甚至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仍然我行我素。这些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将这种 “老赖”拒之门外,一方面体现了特定行业对特定岗位的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女士等失信被执行人由于应聘受限而主动联系法院还款的行为,佐证了此举的合法有效。

  《意见》虽然未提及聘用普通企业员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但却鼓励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其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事实上,每一个用工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都愿意招用那些诚实守信、有契约精神的员工。这一规定也告诫人们,时时处处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以真诚之心,行信义之事,不要因为一次失信而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遭遇多个门槛。

  当然,并不是所有行业、岗位都可以对“老赖”说不。劳动权和就业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失信被执行人就业限制方面,不妨由相关部门作出科学安排,在不侵害其基本就业权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合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职或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