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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制度已较完善 落实还需加强
时间:2018-07-26 15-54-41

—————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谢增毅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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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增毅: 带薪年休假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劳动法》, 《劳动法》 第45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 的规定, 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和 《公务员法》,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7日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主要内容; 明确规定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依工作年限可分别享有5-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按照日工资的300%补偿,等等。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劳动法》 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的规定, 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分别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更细化的具体规定。

  总体上看, 通过这些立法进程, 我国建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

  记者: 目前我国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状况如何?

  谢增毅: 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带薪年休假普及率比较低,全国只惠及大约50%的职工。 这意味着有一半在岗职工难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照在职职工工龄计算, 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而实际上我国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 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 超过72%的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自2008年施行已有10年时间, 落实带薪年休假比较好的主要是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大型国有企业、 外资企业, 而民营企业、 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 尤其是对于私营企业来说, 由于成本的压力较大, 工作链条上的每个岗位安排很紧凑, 一旦这个岗位员工休假的话, 很难找到替代员工, 就会影响工作效率,无形中就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导致企业不愿安排休假。

  对于私营企业员工来讲, 他们很多人觉得与其休假, 不如上班多挣点钱来得实际。 尤其是有些企业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很低,员工收入主要靠绩效工资, 如果休假,则只能得到基本工资,员工更是不敢休假。

  记者: 从法律层面来看,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谢增毅: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当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明确, 违规成本低且处罚执行难。 因此,不少企业缺乏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 规模越小的企业越是如此。 即使被检查发现了, 企业真正按要求限期改正、 支付赔偿金的很少。

  记者: 如何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保障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

  谢增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施后, 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了。 目前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两个《实施办法》的立法位阶比较低。 因此, 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将两个 《实施办法》 的内容整合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 另外, 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明确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间的具体规则, 以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程序性规定等。

  除了完善立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增强带薪年休假的法律意识。 用人单位应当意识到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 带薪年休假也有利于职工得到充分的休息、 调整工作状态、 提高工作效率、平衡工作和生活; 用人单位有责任做好职工休息休假的统筹安排, 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职工也应提高法律意识, 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 做好年休假的安排; 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的, 职工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要通过用人单位、 职工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把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法定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善来看,可以考虑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集体劳动合同,通过合同条例来保障职工休假权。

  此外, 从执法层面来看, 有些单位即使没有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也没人告、没人查、 没人追究。 所以落实执法尤为重要。 在建立层层问责制度下, 要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对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