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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入职手续还原劳动关系 餐饮公司副厨师长获赔10万元
时间:2018-07-01 22-38-01

对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就发文指出,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即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文同时指出,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花名册、社保费用缴纳记录。此外,还可用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及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证明。

  如此详细的规定,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却没有在餐饮公司副厨师长林祥泰身上得到落实。不过,由于他入职手续完备,当公司企图以承包经营抹煞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时,他坚持依法维权并赢得胜利。近日,公司不得不放弃花9万元打发走15个员工的幻想,单独支付给他10万元赔偿。

  在岗工作超过一年

  竟然没有劳动关系

  林祥泰今年44岁,是广东省江门市人。由于自小与海鲜产品打交道,经过多年历练他拥有了较好粤菜烹饪加工技术。2015年10月31日,经朋友推荐、老板面试、实际操作等程序,北京一家餐饮公司决定录用他,并让他即日上岗,且担任公司厨房副厨师长职务。

  入职时,公司人事经理拿出一沓表格让他填写。他仔细看了看,里边有入职登记表、员工录用审批表、员工入职须知、宿舍住宿申请表等七八种资料。他如实填写后,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负责人分别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

  林祥泰说,经老板签字确认录用审批表载明,其月工资为1.2万元。在员工入职须知表上,也载明其“上岗后要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工作期间,公司财务经理陈先生按月向他转账支付工资报酬。

  “尽管在职期间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我并没有计较。”林祥泰说,干餐饮这个行当,每逢节假日和别人下班后是最繁忙的时候。由于老板说到做到、工资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所以,他一直没有提及过签合同、缴社保、支付加班费等问题。

  然而,一年后事情发生了变化。

  2016年12月31日,因公司欲更换菜系,所以,让厨师长黎某通知与包括林祥泰在内的厨房部15名员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当他主张自身权益受损,要求公司支付赔偿时,公司竟称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口回绝了他。

  承包合同签订虽晚

  员工申请却被驳回

  “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拿不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只得申请劳动仲裁,让仲裁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林祥泰说,他认为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林祥泰提了5项请求,内容分别是请求裁决确认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2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17元、双休日加班工资6.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万元。

  庭审时,公司辩称不同意林祥泰的请求,原因是公司与林祥泰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公司与案外人黎某,即厨师长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林祥泰是黎某雇佣的人员。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称其没有义务安排林祥泰休年休假,也没有义务支付所谓的二倍工资差额。况且,其相应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外,由于林祥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请求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公司出具厨房承包合同、支出凭单予以佐证。该合同载明,公司将厨房承包给其做技术管理工作,有效期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合同上有黎某签字、公司签章。

  对此,林祥泰主张该承包合同的起始时间,比他入职工作的时间整整晚了一年,不能证明他是受黎某雇佣,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驳回林祥泰的各项仲裁请求。

  入职手续还原真相

  法院识破公司谎言

  林祥泰不服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查明,公司认可林祥泰在公司厨房部工作,银行对账单也显示公司按月向林祥泰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出具的入职登记表、员工录用审批表、员工入职须知等材料,表明公司为林祥泰办理了入职手续,且员工入职须知载明林祥泰需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因此,法院认为,公司主张上述材料仅为了解厨房人员基本情况,与上述材料载明的内容存在矛盾。

  公司主张其与黎某系承包关系,林祥泰系黎某所雇佣,不受其直接管理,但其提交的厨房承包合同签订日期,远远晚于林祥泰到公司工作的时间。法院认为,公司这项主张亦与其认可的事实及出具的证据相矛盾,故对其主张与黎清明系承包关系、林祥泰由黎某所雇佣不予采信。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林祥泰与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出具的支出凭单载明:公司与黎某就林祥泰的离职工资事宜进行了处理,由公司一次付清厨房部15人离职工资总额9.65万元。因公司未就林祥泰的工资标准及构成进行举证说明,且林祥泰主张的工资标准与员工录用审批表载明的工资标准一致,故法院对林祥泰关于其每月工资1.2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因公司未与林祥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公司以林祥泰的要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结合林祥泰申请仲裁的时间,法院对公司抗辩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经核算,公司应支付林祥泰2016年3月13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12万元。

  因林祥泰未能证明其工龄情况,故法院认定其自2016年10月31日起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经折算,其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鉴于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林祥泰主张公司违法将其辞退,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难以采信。因林祥泰与公司均无法举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林祥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万元。

  林祥泰主张加班费,但出具的考勤表系其自行制作,不足以证明其在职期间存在周六日加班的事实,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林祥泰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合计10.92万元。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林祥泰认可厨房承包合同中黎某签字的真实性,主张黎某系厨师长,公司曾与黎某协商过厨房承包事宜,但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其也非由黎某雇佣。林祥泰对上述支出凭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支出凭单载明的是给厨房员工的离职工资,恰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鉴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用法适当,二审法院于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编辑:王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