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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出车祸加重伤情 新创伤并非旧伤所引起 员工以工伤复发起诉索赔遇阻
时间:2018-06-14 22-42-23


 作者:本报记者 赵新政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此外,还可享受由所在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用。
  在这里,工伤复发特指在工作期间工伤后遗症再次复发。吕文炫曾经受过工伤,后来,他驾车肇事又伤及原受伤部位。由于他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以,自己的医药费全部自负。为了减少损失,他不顾什么是工伤复发,也不管该规定适用条件,执意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历时一年多,经过一裁二审终于在6月9日有了结果:法院虽未支持其5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只对其中合法的64236元仍予以支持。
  员工灭火摔伤致残
  伤愈之后又出车祸
  吕文炫今年53岁。他说,2014年4月7日,他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用人单位欣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闻达公司财富中心项目部工作,担任工程部经理职务,工作地点为北京,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6日止,每月基本工资为7500元。
  2014年9月17日,工地突然发生火灾。为尽快扑灭渐渐升起的大火,他抱起水带就往火边冲。由于慌不择路,他被杂物绊倒并严重摔伤。经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腰椎峡部裂(L5)。
  2015年3月3日,吕文炫被认定为工伤,受伤部位是腰5L峡部不连。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
  “我术后腰部及左腿一直疼痛麻木,并在北京多家医院治疗至今未愈。”吕文炫说,2016年1月17日,他再次到医院拍摄CT发现:腰5L峡部不连术后未连接。同年1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他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载明腰5L峡部不连固定件松动、骨节有些错位,需手术重新固定,否则,有瘫痪的危险。
  “得知这一情况,我赶紧东拼西凑找来一些钱,于2017年3月5日再次住进医院进行手术。”吕文炫说,在这种危急情况下,公司不但不尽义务伸手援助,相反,还落井下石要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当吕文炫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并支付工资时,公司一口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吕文炫很早就不在公司上班了,其以工伤复发为借口要求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缺乏前提条件。其再次住院手术,原因是他危险驾驶肇事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与原工伤没有任何联系。
  就医治病费用自负
  为减损失状告单位
  “公司的人在胡说八道。”吕文炫说,在他住院的前4天,闻达公司将他退回欣达公司。他知悉后向欣达公司邮寄了《延续劳动合同申请书》,2017年3月6日欣达公司向他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他2017年4月6日后终止其劳动合同。
  “在我受伤手术治疗期间,公司竟然违法终止我的劳动关系,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仲裁,提出了12项请求。”吕文炫说,这些请求包括: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两个公司连带支付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9万元;两次住院共计37天的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10360元;此外,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7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83568元等,各项合计51万余元。
  仲裁庭审时,欣达公司辩称,2014年9月吕文炫因工负伤,停工留薪6个月期满后于2015年3月7日上班,这说明其伤情已经痊愈。2016年5月4日,他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颈部、腿部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他便住院治疗。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至劳动合同终止当日,他有11个月的时间未到岗工作。
  公司还举证证明,合同终止前社保机构支付了吕文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503元。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他合同到期终止,他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已签字同意。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存在违法解除,故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合同。
  公司称,社保已将吕文炫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转到公司,吕文炫拒绝领取。对应由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38元,公司同意支付,但他拒绝领取……由于吕文炫诸多仲裁请求与事实不符且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其请求。其因交通肇事支付的医药费等费用,亦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将该损失转嫁到公司身上。
  闻达公司同意欣达公司的答辩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欣达公司支付吕文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31338元,闻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吕文炫的其他申请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真相
  合法部分予以支持
  吕文炫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吕文炫的工伤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了伤残等级,此后其非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并自从此时起未再到岗工作,故其再次入院治疗不属于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情形,不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案中,吕文炫非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并自此未再到岗工作,故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吕文炫已不存在享受医疗期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公司决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吕文炫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吕文炫要求支付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工伤医疗费、2018年3月4日至2023年10月26日的工资补偿的诉讼请求,因其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4月6日到期终止,此后欣达公司无需承担上述义务,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吕文炫主张支付2010年9月27日至10月9日、2017年3月5日至3月22日期间的护理费4810元。其中,2010年9月27日至10月9日吕文炫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法院根据其伤情认为确有护理必要,欣达公司应予支付,具体数额依据北京地区相同级别护工市场酌定为1560元。
  2017年3月5日至3月22日吕文炫虽然住院治疗,因不属工伤复发不能重新计算停工留薪期,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故该期间的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吕文炫主张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请求,因未经仲裁程序且与其主张的撤销《终止劳动合同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相互矛盾,经法院释明后吕文炫仍不改变主张,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鉴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欣达公司、闻达公司连带支付吕文炫护理费15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338元等合计6423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持原诉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故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