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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女职工缴足生育保险 生育后相关费用企业支付
时间:2018-05-04 00-35-11


淄博某公司因未给女员工缴足生育保险,造成女员工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之后公司又以经营困难停工停产为由,拖欠员工工资近两年。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淄博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生活费18786.21元、生育津贴10956.67元、生育医疗费用3500元。

2011年8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淄博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经被告淄博某公司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进行了备案。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为1900元,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包含生育保险)至2012年9月。2014年2月原告生育一子,但因被告未能给原告缴足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造成原告无法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之后被告又以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为由,拖欠原告2015年1-8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工资。为此,原告张某就其生育保险待遇及被拖欠工资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给原告缴足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造成原告无法享受相关待遇,被告应当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被告虽因企业经营困难停工停产,但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原告基本生活费。据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生育津贴10956.67元、生育医疗费用3500元以及2015年1-8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生活费18786.21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胡泉 通讯员 闫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