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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 “靶子”莫跑偏
时间:2018-02-05 15-28-18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李一然 
  正确认准用人单位,是劳动者在其权益受侵后,依法维权的首要任务。日前,原在新街口商场内一品牌服装专柜任销售员的李女士,就因未能正确认准用人单位,结果在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案中,终审败诉。 

  李女士原在新街口商场内一品牌服装专柜任销售员。该服装专柜由某服装公司在新街口商场内设立,并按月向李女士支付工资,但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前不久,该服装公司从新街口商场内撤走了销售专柜,但既没有对失去工作岗位的李女士妥善安置,也未给予其合理的补偿。 

  失去工作岗位后不久,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新街口商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仲裁机关裁定驳回李女士仲裁请求后,李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女士拿出了新街口商场雇员登记表及写有“新街口商场”字样的工牌作为证据,证明她与新街口商场存在劳动关系。 

  新街口商场方则出示了其与某服装公司所签订的服装专柜租赁合同,及服装公司授权其对李女士等专柜销售员进行劳动纪律管理的授权书等证据,证明与李士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服装公司。 

  此外,新街口商场方指出,在李女士所出示的雇员登记表上,明确标明李女士是服装公司的员工,商场之所以给其发工牌,是出于商场统一管理的需要。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新街口商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要求新街口商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李女士不服,起诉至市二中院。日前,市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后,主审法官指出,确认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场所,重要的是要看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接受谁的管理及向谁领取报酬。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在新街口商场内工作,但其工作的专柜,是服装公司租用商场的柜台;虽然其戴有新街口商场的工牌,但属于服装公司授权商场代行管理所致,而且事实上李女士只为服装公司提供了劳动,只有服装公司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在李女士、新街口商场、服装公司三方中,服装公司是李女士的用人单位,李女士告新街口商场,属于告错了对象。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由于商场柜员工作的特点,其在应聘入职时应当找准用人单位,明确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区分用人单位与商场管理方,如此才能充分维护自身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