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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杜某某,女,系枣阳市七方镇中心小学教师。2016年3月3日19时42分左右,杜某某下班后在316国道七方镇农商银行西十字路口处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杜某某的丈夫陈某于2016年12月19日向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局于当日依法受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分歧是,杜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
杜某某下班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交通事故中杜某某并非负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非工亡的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分意见(二)中明确指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同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经枣阳市人社局查明,枣阳市七方镇中心小学冬(春)季作息时间表里规定的下午放学时间为16点20分。杜某某当天除了需要完成授课任务外还负责其中一个楼梯的楼道值守,值守时等学生放学下楼后即可离开,但最多不超过半个小时。因此,杜某某2016年3月3日的下班时间应为16点50分之前。而根据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杜某某遇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9时42分左右。枣阳市七方镇中心小学东校区位于枣阳市七方镇小南街,杜某某家住枣阳市七方镇七方社区二组,其从学校步行回家的合理路线应在30分钟左右,其发生交通事故时早已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时间。故杜某某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亡。
【处理结果】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亡的决定。
【启示与思考】
自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后,社会反响热烈。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更是成为热议的焦点。最为人熟知的一个例子就是“上下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一般认为只要是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以及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发生的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合理时间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上下班路线是否合适,关键在于衡量职工的行为是否有着惯常性、持续性和合理性。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来进行认定,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坚决依照条例和程序进行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坚决不能予以认定,要在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基础上确保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