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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三期女员工疑难解析 ——重点剖析三大类员工难题
时间:2016-08-12 11-12-31

工伤、患病医疗期及三期女工的客理一直是HR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聚即使HR在处理中慎之又慎,但企业败诉案例的发生率仍然是居高不下,这是为何?

本期,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领导将带来最新的、已判决的、常见的企业败诉案例,帮助大家理出头绪,找出原因,最终找到解决方案。

您将收获:

·最新的判案标准

·最实用的实操指南

三期女员工类

三期女员工解除的问题

   1、企业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如何认定?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对女职工要求的解除后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损失,是否支持?

   3、原工资标准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表现发放)、业绩提成、一次性奖金、加班工资、交通补贴、房补、电话补贴、季度奖金、年终奖、年终双薪等组成,那么,产假工资该如何计发?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

   1、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工资等生育待遇,相关劳动保护规定能否适用?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女工可否调岗、调薪?

工伤类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问题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性质属劳动报酬还是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包含加班费?

   2、停工留薪期间由劳动者家属对其进行护理,护理费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3、劳动者入职不足一个月即发生工伤,未领过工资,双方也未书面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关于工伤职工退休时领取一次性待遇问题

   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广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问题  

   《社会保险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参保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待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的第十条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即除去社保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一次性救济金?如需支付,按何标准计发?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按月定期发放的工伤待遇如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当事人主张一次性支付的,是否支持?

医疗期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按何标准核算?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及代理问题。 

   劳动者因伤病呈昏迷无意识或精神异常状态,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能否依据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作为其代理人提起仲裁申请?近亲属委托律师的,授权行为是否有效?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企业工作,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企业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该员工发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员工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更多内容在现场! 

讲   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领导

时   间:2016年9月9日周五(14:30-17:30)

费   用:RMB 500元/人/半天

中国劳动在线会员单位享受5优惠参加,三人及以上享受8.5折优惠参加,五人及以上享受7.8折优惠参加。(以上优惠只能单项使用)


课程咨询电话:020-38463200/2/3转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