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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后按雇佣关系获赔 不能再反悔主张劳动关系
时间:2014-05-05 15-39-36
      职工问:受伤已按雇佣关系获赔能反悔主张劳动关系吗

  甲建筑公司中标一楼房加固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了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乙公司,后乙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史先生,双方签订了抗震加固工程协议。不久,王先生经人介绍到史先生的工地上干活。

  两个月后,王先生在工作时受伤。其后,王先生与史先生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后来,王先生将史先生告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王先生与史先生系雇佣关系,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各方依照生效判决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前不久,王先生有些后悔,咨询单位依雇佣关系赔偿后,他是否还能按劳动关系索赔?

  职工 王先生

  律师答:已按雇佣关系获赔不能主张劳动关系

  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马颖秋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不难看出我国的立法精神是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两者应择一认定,这种权益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选择了雇佣关系,就不能选择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既受雇佣关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受劳动关系支付工伤赔偿,显然不公平。

  本案中,因法院已认定双方关系属雇佣关系,王先生的权益已得到保护,不应当再依据《通知》认定王先生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