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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2-21 15-38-59

穗社监办〔2014〕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517号,附件1)关于“完善监督举报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的要求,结合《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1〕177号,附件2,以下简称举报办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商定,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举报的受理范围及举报方式按《举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避免或挽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有功人员,除给予精神鼓励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举报人的物质奖励金额为查实的避免或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的5%。单笔奖励金额下限为200元,上限原则不超过5000元;对避免或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超过20万元的举报人,酌情再增加给付不超过5000元的奖金。多人分别对同一项违法违纪事项进行举报的,以收到举报件时间计算的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多人对同一违法违纪事项联名举报的,对多人平均给付一笔举报奖金。

  三、对实名举报,有明确的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明确指出了违法违纪行为事实,据此直接避免了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损失,或追回了社会保险基金以往产生的损失,且举报事实和证据事先未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掌握的举报人,经核实后给予奖励;举报事项直接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举报人自身工作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监督职责的,不予发放物质奖励。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审计处)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认定工作。在案件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领取举报奖励的,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列明奖励对象、事由和奖励金额,交市社保基金中心,由市社保基金中心通知举报人签名确认相关内容。

  五、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经费统一由市社保基金中心支出,纳入广州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每年7月底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上个社保年度(上年7月至当年6月)有效举报奖励金总额,并通知市社保基金中心作为次年专项经费申请金额,附相关证明材料后,按部门预算申报时间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社保基金中心次年部门预算,待部门预算批复后,由市社保基金中心申请下达资金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举报人本人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自通知奖励事项之日起,举报人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六、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经费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审计处)联系。

  附件: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2.《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