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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课程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在2013年7月1日迎来了首次修改,修改的内容直指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1月26日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法的推出,将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企业特别是超比例派遣用工企业的用工理念、方式带来深刻的影响。
特此,我们邀请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苏先生,为大家解读立法新风向,帮助大家通过学习,适时调整管理策略、准确预测与有效控制风险成本。
课程大纲: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点内容介绍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立法情况和对企业的影响
立法前瞻:国家为什么要出台此规定?国家要解决什么问题?立法思路是什么样的,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主要在哪些方面?
2、劳务派遣中的主要问题
(1)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和资质
(2)劳务派遣中的三性岗位界定
(3)劳务派遣用工的同工同酬认定
(4)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
(5)各地劳务派遣管理动向与启发
(6)对于用工单位,产生哪些影响
(7)对于劳务派遣企业提出了哪些规范和要求
(8)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建议
(9)对劳务派遣机构运营与发展的建议
二、人力资源管理常见法律风险解析
1,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的同时,是否还应遵守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
2,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能否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的关系同时终止?
3,关于“三性”定义,对于同一岗位连续使用派遣人员的次数和使用总年限是否有限制?
4,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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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辅助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6,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后,应如何处理? 7,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如何解决的?
8,新规仅有法定退回条件,而未就约定退回作出规定,如以法定条件以外原因在派遣期内退回的,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派遣期限届满时退回的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
9,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该如何理解及判断,劳务派遣工的公积金、社保是否在此范围内?
10,劳务派遣单位只能和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试用期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条款,即试用期表现不佳可以辞退?
现场将有更多当前劳动争议的最新案例与大家分享!
î 主讲嘉宾:
苏先生 是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独任仲裁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华南区域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顾问。苏先生原来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职,从事劳动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工作近20年,经历并参与多项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福利改革工作,是广东地区第一批专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的专家。
一直以来,苏先生保持与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紧密联系,2002年1月起至今,苏先生一直被我市的劳动仲裁部门聘任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独任仲裁员,在长达十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审结过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2010年12月,苏先生又获邀参与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筹备并成为该中心的专家组成员。
目前,苏先生担任众多国际知名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常年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擅长劳动争议防范和处理、精通劳资谈判和员工关系协调,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各个环节具有独特见解,在多年来的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实践工作中,以无数成功案例赢得客户的一致好评。
时 间:2014年3月7日(周五,14:00 - 17:00)
收 费:RMB 480 元/人/半天
中国劳动在线白金会员4.8折优惠参加; 三人以上参加可获8.5折优惠;五人以上参加可获7.8折优惠。( 以上优惠项目只可享受单项优惠,不可重复使用,敬请谅解! )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在线——《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中心华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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