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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布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3-06-18 17-57-34
 

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深圳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600/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小时。新标准自201331日起实施。

适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我市贯彻“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的要求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针政策的体现之一,也是我市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的配套措施之一。其意义在于三方面:一是促进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让全体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吸引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日益增多的需求。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在春节前发布信息,是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发出的明确信号,同时也便于企业统筹安排全年预算支出;三是作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配套措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力促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深圳质量建设。

为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在广泛开展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企业如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可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颁布日期:2013-2-5
执行日期: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