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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2013)
时间:2013-06-18 17-57-09
 

各区、新区总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市各产业工会,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工会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总工会(200216号)精神,现就做好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公积金管委会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这充分体现了职工群众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民主权利,同时也赋予职工代表以重要责任。

三、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工会负责人是制订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直接参与者,是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监督人。工会应当在学习、解释、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等方面,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四、单位在制定、修订、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进行公示。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工会要把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内容列入集体合同中。

五、工会组织通过倾听职工的声音,征求职工的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情况。各级工会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要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基层单位工会在遇到住房公积金方面争议时,要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依法调处争议。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227

颁布日期:2013-2-27
执行日期:201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