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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主要调整内容的说明(2013)
时间:2013-06-18 17-56-13
 

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

养老保险缴费有两个方面做出调整,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本市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单位缴费调整为13%的原因是:根据国家政策,参保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单位缴费部分要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2%转移资金,同时我市需按缴费总额的0.9%向广东省上缴调剂金,因此,如果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3%,则参保人离开深圳时,需要从其他参保人缴费中给予补贴,会对其他参保人不公平。

二、对市外的缴费年限的转移接续作出规定

参保人在市外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符合规定的可以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不管是调工调干、积分入户、购房入户、夫妻分居随迁入户或是户籍未迁入本市但在本市就业的人员,其在市外参保年限可以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

三、调整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本市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结构

一是增加了病残津贴的项目。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

二是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将按国家出台和广东省的规定执行,国家、广东省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期间,仍照原《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是按广东省的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本市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未满十年,按广东省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四是,19927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享受调节金。

五是20131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如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五、加重对企业少缴、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罚力度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收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当月的缴费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超出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挂靠参保、伪造虚假材料参保无效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处以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在每月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工资总额的同时,须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通报。社保机构也将定期向参保人邮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也可与社保机构约定,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八、对历史欠费补缴养老保险费作出规定

20131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条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九、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未按规定计算异地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重新核定待遇。

201011日至新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新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十、新条例未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及相关事项的,市政府将通过制定新条例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注:跨省流动就业待遇领取地的确认办法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的规定。

颁布日期:2012-11-29
执行日期: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