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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7-43-59
 

深人社发〔2012198

各区人力资源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处,各留学生创业园:

根据《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18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1年、2012年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出资至少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术入股,下同)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申请人为团队的,2人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申请人出资额不少于受资助额度的2倍;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留学人员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人员,运作正常;

(六)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为636个月(企业注册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1210日止来计算)。

二、资助的重点产业

2012年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重点资助的项目是:

(一)信息技术,包括通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技术等;

(二)新材料;

(三)新能源;

(四)生物医药技术;

(五)先进制造技术及装备;

(六)现代农业高技术;

(七)环保技术;

(八)引进国外信息、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的中介服务业;

(九)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其它重点产业,包括物流、金融、文化等。

三、资助标准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50万元,二等资助25万元,三等资助15万元。

(一)申报一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属于《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范围,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申报二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

(三)申报三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等条件限制。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规定的材料。留学人员企业在本市、区留学生创业园内的向受委托的辖区留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留学生创业园外的企业直接向所属辖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直接向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的,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外专局;向受委托的留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的,由留学生创业园提出考察推荐意见,经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外专局。

(三)市外专局汇总申请材料,召开项目评审说明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结论。

(四)市外专局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拟定创业资助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通过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市外专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如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取消申请人员获得补贴的资格。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补贴资金资助通知。

(六)创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的支出计划一次性下达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市外专局与获资助的留学人员签订《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使用合同书》,在一年内分两次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所在企业。第一笔资助款发放六个月后,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获资助单位的资助款使用情况、企业及项目发展状况进行中期验收和实地考察,验收结果作为第二笔资助款项的发放依据。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本市户籍证明或《深圳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提交申请时当月的注册信息查询单;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七)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八)专利、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九)留学人员简历。

所有材料须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六、其它

(一)各区人力资源部门须于20121210日前将留学人员企业的申报材料报市外专局,同时提交汇总表(包括申请人姓名、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类别、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留学人员持股比例、留学国(地区)、专业、国(境)外学历、国(境)外学习工作时间、推荐意见、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创业园建议资助等级、初审意见、联系电话、地址等),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二)对项目先进和企业发展较好的留学生企业,因注册时间较长或需申报资助上一个等级的,必须提交专门的书面意见。

(三)本通知及其附件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szhrss.gov.cn)和深圳市国际人才网(http://talents.sz.gov.cn)进行下载。

附件(略):1.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

2.2012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汇总表

3.2012年度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初审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119

颁布日期:2012-11-9
执行日期:20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