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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7-42-05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9月起,我市对以下个人缴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

一、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人缴费的参保人。

财政补助对按月和按年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实行实时抵减,对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年划入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颁布日期:2012-9-20
执行日期:201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