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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7-39-01
 

深人社规〔201210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大力推进本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鼓励和规范企业开展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的培训、考核和企业内特有工种的培训、考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深化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将员工技能培训、考核情况与其使用、待遇相结合。

第三条 员工应积极参加企业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事国家规定的应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职业(工种)的员工,须在从业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企业内培训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能鉴定指导办)组织指导考核。

第二章 企业员工技能培训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和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员工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 企业应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按照实际,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师傅带徒培训、与院校和培训机构合作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开展员工岗位培训、适应性培训及技能等级培训。

第七条 企业开展内部员工职业资格培训,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以及职业资格培训,需参加全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或开展企业内特有工种鉴定的,应当在开班一周前,将培训方式、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参加培训的员工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开班备案手续。

企业开展通用工种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能鉴定规范,编制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相应教材,确保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

企业开展特有工种(非通用工种)培训,没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能鉴定规范的,可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指导下制定相应鉴定规范,开展培训;该工种没有统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可由企业自行编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该工种没有统一教材的,可由企业自选或自编教材。

第九条 企业技能培训应当保证质量,注重理论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理论学时与技能训练学时的比例一般应当为46。企业技能培训应当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和学时。

第十条 企业技能培训应执行考勤制度,严格学籍管理。缺勤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学员,不得参加当次技能鉴定考核。

第三章 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没有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职业(工种)且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未组织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可以申请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企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应具备培训员工的技术力量,具有能满足企业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场地和鉴定设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方案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导下组织实施,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企业内技能鉴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企业申请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开展企业内技能鉴定的层次及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二)填报资料。填写《深圳市企业技能培训鉴定申报表》及报送相关工种鉴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地查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到申请企业实地查看、检查开展技能鉴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组织实施。对符合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备案。备案后,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内开展新职业、新岗位培训考核,申请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参照第十三条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在依照国家职业标准的前提下,采取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导下组织实施,保障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企业内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的方式,原则上按应知(理论知识项目)考核采取闭卷笔试,应会(实际操作技能项目)考核根据职业(工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方式。

应会考核能采用常规实操考核的,采用常规考核;技术含量较高流水生产线等不宜采用常规实操考核的,可采用生产现场实操考核、笔试应会和口试应会等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各工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市技能鉴定指导办与企业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命题,在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导下,按照命题规范组织。应会考核科目的成绩评定根据员工36个月的工作业绩(含劳动生产率和安全生产情况),实际操作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其中工作业绩占30%,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70%

第十八条 企业内特有工种技能鉴定的考评员,由企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提名,报市技能鉴定指导办确认。每次鉴定考核时,由市技能鉴定指导办随机抽取考评员。

第十九条 企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按照逐级报考的原则进行。企业内新职业新工种申请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或报考初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由企业统一审核身份证及报名条件,办理集体报名手续;报考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由企业组织报考人员到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指定地点报名。

员工符合越级报考条件的,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由市技能鉴定指导办核准后,可越级报考。

第二十条 企业考核成绩评定后,应当在企业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报市技能鉴定指导办。市技能鉴定指导办复核相关考生信息后予以发布成绩。

员工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单科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深化,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将员工培训、考核情况与其使用、待遇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展技能培训考核,教学大纲和考核题库等开发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向市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申请,由该办公室委托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市职业培训协会、有关职业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发。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使用企业已提取的职工培训经费,并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颁布日期:2012-7-27
执行日期: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