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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3-06-18 17-32-42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96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或参照《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解决了200671日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低于2006630日前企业同类退休人员问题的地区,适用范围为:

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201271日后(含当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630日前(含当日)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属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二)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尚未参照《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解决200671日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低于2006630日前企业同类退休人员问题的地区,适用范围为:

符合粤府96号文规定,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200671日后(含当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06630日前(含当日)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属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二、记账利率

200671日起,视同缴费账户的记账利率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每年1-6月使用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7-12月使用上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三、记账办法

(一)记账起止时间。

2006630日前已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20067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200671日后(含当日)开始具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权益的,其视同缴费账户记账时间从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之月起至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止。

参保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终止计息。

(二)记账周期。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记账周期,同一个记账周期内的记账利率保持不变。每个记账周期末结算本记账周期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息,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结清全部记账利息。

(三)记账类别。

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金额与利息分别记账。利息分为当年利息和累计利息。

(四)记账方法。

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根据记账周期的月数计算。

1.在一个记账周期内的记账月数满12个月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1+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

本记账周期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累计利息=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累计利息+本记账周期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

其中:

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在本年7-12月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次年1-6月执行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2.在一个记账周期内的记账月数不满12个月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1+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12×本记账周期的记账月数)

本记账周期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12×本记账周期的记账月数

本记账周期末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累计利息=本记账周期初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累计利息+本记账周期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利息

其中:

本记账周期的记账利率在本年7-12月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次年1-6月执行上两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时,按同期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四、账户转移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规定转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记账至办理转出手续时的上一记账周期末,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办理转出手续时所在的记账周期初开始为转入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不转移。

五、待遇重核

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适用范围,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新的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重新核定其过渡性养老金(包含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以来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影响因素),其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适用范围的人员,其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额部分从20127月起发放;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适用范围的人员,其重新核定前后的差额部分从20067月起发放。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371日起执行。

颁布日期:2013-2-18
执行日期: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