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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工伤预防性健康体检是工伤预防的重要工作之一,对减少职业病危害、降低工残率,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1号)精神和《关于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制度的通知》(珠劳社办〔2009〕45号)的要求,我市今年将继续开展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高风险工种从业职工进行补助性职业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性职业健康体检内容
(一)、体检补助对象
依法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工伤缴费费率为0.8%或1.2%企业中,从事下列职业病危害高风险岗位作业的在职参保职工。
1、接触粉尘类岗位;2、接触化学物质类岗位;3、接触噪音类岗位;4、接触高温类岗位;5、接触射线类岗位。
(二)体检机构
1、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中山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
4、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5、珠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6、珠海市三灶医院;
7、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部中心。
(三)体检项目
按照《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对在职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检查项目,按在岗必检项目进行体检。
二、企业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意参加本次体检活动的企业,可于9月底前向我中心工伤待遇审核科或各办事处提交《珠海市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体检补助申请表》(可在www.zhsi.gov.cn下载),并将电子版申请表发至指定邮箱:zhgskzyz@163.com。
经核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其申报参加体检的职工中有不符合规定的,我中心将退回其申请让其重新申报。已经核定批准参加体检的企业,需要增加体检人员的,可在单位进行体检前补充申请,并附说明。
三、体检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对参加体检的参保职工每人最高按120元限额进行补助,超过120元的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低于120元的按实际体检费用进行补助。
经核定批准参加体检的企业和职工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体检工作。体检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组织。体检医疗机构凭我中心核定的名单进行体检,体检完成后,由体检医疗机构向我中心提供相关体检资料,经我中心审核后,将补助款直接划拨给体检医疗机构,其它费用由体检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结算。
企业和职工在申请参加体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联系人:赵妍甄、王尚,联系电话:2121756、2121631
特此通知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颁布日期:2013-4-19
执行日期:20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