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 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经...
- 员工泄露个人薪资信息 单...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2023年第一季度劳动仲...
- 【新规解读】2023年各类...
- 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把...
- 工资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
- 获得加班补休还得先申请...
- 《2021年度涉疫情影响的...
- 战“疫”公开课——涉劳...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高效面试助你找到合适的...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如何快速招到合适的人?
- 《2021年第一季度仲裁典...
- 新规到了,HR你准备好了...
- 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据链分...
-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争议...
新法速递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7-24-4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1〕173号)和《关于调整我市2012至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2〕101号)精神,我市已实施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保结算年度由原来的社保年度改为按自然年度结算,即每年1月1日起调整基数并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8196元,即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2元的300%;下限为2103元,即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缴费基数下限计征。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8196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103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二、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以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预缴费基数,按我市201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2元计算,并按5%递增率逐年递增。
三、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现行标准计征。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
颁布日期:2013-1-11
执行日期: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