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 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经...
- 员工泄露个人薪资信息 单...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2023年第一季度劳动仲...
- 【新规解读】2023年各类...
- 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把...
- 工资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
- 获得加班补休还得先申请...
- 《2021年度涉疫情影响的...
- 战“疫”公开课——涉劳...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高效面试助你找到合适的...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如何快速招到合适的人?
- 《2021年第一季度仲裁典...
- 新规到了,HR你准备好了...
- 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据链分...
-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争议...
新法速递
关于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7-21-37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2〕138号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有关规定,决定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调整期限
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用人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颁布日期:2012-6-29
执行日期:20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