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新法速递

劳动法规

新法速递

关于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7-21-37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2138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9号)有关规定,决定阶段下调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省本级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调整期限

201271日起,至20121231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其月缴费基数的0.4%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在调整期限内,在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上直接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需用人单位另行申请。

(二)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颁布日期:2012-6-29
执行日期:20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