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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3-06-18 17-14-07
 

一、提取业务管理方面

进一步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包括贷款购房、大修、自建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5个方面。

(一)缩短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周期。缴存人己办理委托转账提取手续的,由之前的每半年按还贷金额提取一次,改为每三个月按还贷金额提取一次。在该规定出台之日起己办理了提取转账扣划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须按原办法规定的下个提取日再按新规定执行。

(二)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房的(首套自住房申请条件为以家庭为单位,没有存量房且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还贷本息总额的,其差额部分可由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贷款申请人及其父母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三)增加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施工预算合同、报建图纸。暂定自建房提取上限标准为1500/平方米。

(四)修改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明确《房屋安全鉴定书》必须由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果须为危房;新增所需资料:施工合同、修缮费用发票。大修提取上限标准不超过自建房提取上限标准。

(五)修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规定租房提取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新增所需资料:中山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另外,明确家庭工资收入证明为家庭月均工资收入证明。

二、贷款业务管理方面

(一)修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住房证明》的相关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只需提交中山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增加父母作为贷款共同申请人,满足刚性购房需求。贷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贷款申请人的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贷款申请条件与一般贷款申请人相同。

(三)新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从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贷款账户,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无需自筹资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手续。三、将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对于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追回被骗提、骗贷、套取款项的同时,将其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规定其2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自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并由市公积金中心发文之日起实施。

颁布日期:2013-3-1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