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 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经...
- 员工泄露个人薪资信息 单...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2023年第一季度劳动仲...
- 【新规解读】2023年各类...
- 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把...
- 工资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
- 获得加班补休还得先申请...
- 《2021年度涉疫情影响的...
- 战“疫”公开课——涉劳...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高效面试助你找到合适的...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如何快速招到合适的人?
- 《2021年第一季度仲裁典...
- 新规到了,HR你准备好了...
- 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据链分...
-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争议...
新法速递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6-40-39
沪人社医发(2012)24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做好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2医保年度转换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通知》(沪府发〔2011〕2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2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2012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颁布日期:2012-3-29
执行日期:20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