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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综合环境,经研究,对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参照市政府《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5〕34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可以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参照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的子女,需在沪居留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证明》的有效期限,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
2、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高校。另外,在基础教育阶段也可选择到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就读。
3、持有效《证明》的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自施行之日起5年。
附件:
1、单位公函样张
2、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关于“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请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留学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留学国别,毕业于何学校,获何学位。回国后,户口落在上海,目前工作单位,职务。
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
由于子女是外籍,需享受在沪居留、就学、医保的相关待遇,特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
妥否,请示。
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的材料 1、单位公函
2、留学人员证明(教育部的学历认定或大使馆的留学人员证明)
3、留学人员本人上海户籍证明
4、留学人员子女国外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5、留学人员子女有效护照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加复印件,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后,至本市公安、教委、医保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专留学处
地址:高安路19号509室
颁布日期:2012-3-1
执行日期: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