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新法速递

劳动法规

新法速递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6-27-20
 

京人社工发〔201213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颁布日期:2012-6-6
执行日期:20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