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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6-23-57
 

京人社医发〔201249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三、申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四、本通知自20124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

颁布日期:2012-3-5
执行日期:2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