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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社关[2000]9号

关于做好当前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总工会,各主管局(集团、总公司),市直属企业及其工会:

为了更好地推进企业深化改革,促进转制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完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国有企业新增的富余人员(含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申领下岗证。对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企业可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安排职工下岗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由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加具意见后,报所属的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对原已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办理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职工,企业应尽快理顺劳动关系,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下岗职工,企业应终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在下岗协议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企业同意可解除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要依照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整体部署进行,经批准关闭、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应依照《广州市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穗劳社计[2000]9号)执行。

三、企业解除、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了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及补齐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外,还应以各种方式向职工详细说明其失业后的工龄或参保年限计算、失业保险、重新就业的渠道以及将来退休养老等有关政策,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向广大职工公布,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人人皆知。关闭、破产企业及符合经济性裁员等改革力度较大的企业,在实施职工分流方案前,应安排时间在企业内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日活动及领导接访工作,倾听职工的意见,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解释职工提出的问题。

五、企业工会要真正履行民主监督的责任,对关闭、破产、转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济性裁员方案提出意见并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注意职工的思想动态,将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凡属下有破产、关闭、转制企业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工会,应在系统设立咨询点,接受职工咨询。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公司)对本系统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要加强分析与预测。把握属下企业在改革中劳动关系的动态,了解职工的呼声及困难,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尤其对关闭、破产企业应提前介入,依法指导,设置咨询点,为职工解疑排难,化解矛盾。充分发挥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的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各主管部门、工会应将咨询点的设置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总工会备案。

七、各级工会,要加大劳动争议的调解力度,对本系统本企业和区、街、镇发生的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将争议解决在基层。

八、依法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在改革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搞好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穗劳关[1999]3号)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穗劳关[1999]6号)执行,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手续。努力做到减少震动,平稳过渡。

九、对职工集体上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对人数较多的职工集体上访及突发事件,企业及主管部门领导应出面接待,消除对立情绪,及时果断处理,尽快平息事态。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公司)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耐心进行说服、疏导工作,认真按照“重在源头,重在预防,重在调解,重工基层”的原则,将矛盾化解在隐患之中,坚决杜绝因领导失职而引发的职工集体越级上访事件。

十、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公司)、企业领导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宣传《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广州市关闭、破产、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意见》等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可采取培训、劳动知识竞赛、黑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做好宣传工作,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经营者与劳动者的法制观念。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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