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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对原离职(买断工龄)职工改办辞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函[2002]4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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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离职(买断工龄)职工改办辞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离职(买断工龄)职工改办辞退有关问题的请示》(穗社保中报〔2002〕32号)收悉。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我市正式实施买断工龄政策后,部分单位当年为职工办理离职(买断工龄)手续时,无论是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退回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注销养老保险缴费历史,都可按穗劳社计〔2000〕19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原离职(买断工龄)职工改办辞退手续。 二、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自行参照“买断工龄”政策执行的企业,在办理离职(买断工龄)职工改办辞退手续时,应提供参照“买断工龄”政策执行的证明材料,包括原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证明,当时的离职表、离职费发放表及原来的旧劳动手册等,经你中心审核,符合政策的方可给予改办辞退手续。 三、离职(买断工龄)职工改办辞退后,按原来正常的操作程序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审核。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