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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社函[2002]538号 |
|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复函 |
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将破产企业广州南粤无线电厂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请示》(穗电集组人[2002]15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劳社工伤[2002]1号)第十六条(三)款“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原由单位发给的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自本办法实施后,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负担50%;供养亲属死亡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上述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由工伤死亡职工配偶单位或有关部门代发”的规定,你单位工伤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的上述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原由单位发给的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医疗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时,应先由其单位指定代发单位,并与之签订有关协议明确代发关系,报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后,其定期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死亡职工单位指定的代发单位划拨,再由指定的代发单位向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代发抚恤费和医疗费用。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