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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外地职工调入广州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穗劳计[1999]5号 |
|
关于外地职工调入广州市若干问题的通知 |
各区劳动局、主管局(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快办理外地职工调入本市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外地职工调入本市的手续,在收到企业申报异地职工调动的商函后,原则上在15天内办结(不含随军家属安置)。 二、凡不同意调入的,在15天内函复调出地区劳动局,并抄送调入企业主管部门。 三、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在本市企业工作,分居期超过2年的,可按规定从外地调入其配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调入职工配偶方单位意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 四、家庭基础在广州市,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年老体弱者,可从外地调入一名子女。 五、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调入外地职工,其调入工种(岗位)应符合当年度广州市异地招工规定的工种(岗位),并实行高素质、填空白、补紧缺的原则,优先调入高素质劳动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工、工人技师、特殊需要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要作用的人员优先调入。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出示以下资料: (一)调入单位工作需要的意见; (二)本人技术等级证或学历证。 六、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调入的外地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调入工程师、技师和其他高级技术人才除外): (一)高中(含中专、中技)以上文化程度; (二)未婚。 七、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调入的外地职工,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户口迁入企业集体户。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允许流动。? 八、亏损企业、下岗职工或减员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5%的企业,除个别对生产经营有重要作用的人员外,原则上不批准从外地调入职工。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