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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计字[1998]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现将《广州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广州市企业下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分流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下岗职工是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企业中已离开工作岗位,未得到安置,但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居民户口职工。

二、本办法适用于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含由国有、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或合资、合作企业),部分企业属下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经广州市劳动局审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批量安排职工下岗超过20人的,应预先制订“下岗职工分流方案”,方案要提前30天提交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市直属企业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本办法发出以前已安排下岗的职工,不需再按上述程序执行。

四、企业应对本单位外来工从事的岗位进行筛选,对下岗职工本人愿意并能顶替的外来工岗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用下岗职工置换外来工。置换计划要在“下岗职工分流方案”中予以明确。凡愿意并能顶替本企业外来工岗位的职工,不得安排下岗。

五、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与职工协商签订下岗协议书,下岗协议书作为该职工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同等效力。下岗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下岗的起始时间及结束的标志;2.下岗期间的生活福利待遇;3.需要职工本人交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的处理办法;4.其他需要依法商定的内容。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的企业,可依法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生活补助或经济补偿金。

六、企业必需按本办法对下岗职工实施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具体工作由企业指定的机构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进行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

具备条件的企业,其下岗职工可按市政府《关于建立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委托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七、下岗职工的生活费按本市同期失业救济金最低标准支付。下岗职工服从安排,借用到其他单位的,借用单位支付工资少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在原单位照常领取三个月的生活费;特困下岗职工可照常领取六个月的生活费。

八、按照省劳动厅等十部门《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劳关〔1997〕349号,的规定,经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符合条件而不就业,或者有劳动能力而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劳动达两次以上的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停止享受生活费待遇,或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下岗职工在下岗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和病休的,凭有关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送单位审批确认,并以此作为计算医疗期限的依据,具体按现行有关病休和医疗期管理办法执行。

十、下岗职工申领营业执照,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岗职工继续履行下岗协议书的内容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为规范下岗职工的管理,本市实施《职工临时下岗证》(简称《下岗证》)制度。《下岗证》的用途:

1.《下岗证》是下岗职工身份的凭证;

2.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转业、转岗培训,以及职业介绍和安置、困难救济等优惠;

3.企业凭《下岗证》申领转岗培训、就业安置等资助费用;

4.劳动部门凭《下岗证》建立富余职工档案,了解下岗职工情况,开展全市范围内的调剂、安置;

5.下岗职工凭《下岗证》办理个体经营执照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6.企业和下岗职工凭《下岗证》享受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特困下岗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含一方已失业),其中一方下岗或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夫妻一方下岗,另一方患病住院,家庭确有困难的职工;家庭收入低于社会救济标准的职工;单亲家庭赡养子女方的下岗职工。以上职工在《下岗证》上加盖“特困”印鉴,给予优先就业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三、安置下岗职工的个人或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

1.介绍每一名特困下岗职工上岗或重新就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给予介绍单位或个人300元奖励;

2.接纳每10名以上下岗职工上岗或重新就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接收单位安置费;

3.接纳每一名下岗职工上岗或重新就业,使用期一年以上,需要进行转岗培训的,按照岗位、技术等级不同层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接收单位1000元以下转岗训练资助费;

4.批量安置下岗职工30人以上接收单位,可按每一名下岗职工1000至2000元申请就业扶持金或贷款贴息,借款期为一年;

5.下岗职工组织起来生产自救,筹资确有困难的,给予每人1000至3000元的低息借款作为生产自救资金,借款期一年。

十四、《下岗证》统一由广州市劳动局印制、编码、核发和回收。

十五、职工下岗协议书签订后,企业应为下岗职工申领《下岗证》(含本办法颁发前已下岗的人员)。不为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证》的,企业及其下岗职工有能享受有关解困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十六、下列职工不发下岗证:

1.已经离岗退养的职工;

2.停薪留职的职工;

3.无求职要求的职工;

4.因个人原因请长假的职工。

十七、《下岗证》按如下程序申领:由用人单位填报《广州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申领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区属单位到区劳动局)审核后,到市劳动局领取并填写《下岗证》,加盖用人单位印鉴,送市劳动局审定盖印生效。

十八、《下岗证》的使用:

1.下岗职工凭《下岗证》接受转岗、转业培训,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在《下岗证》中记录,并由所在企业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转岗培训费;

2.企业招、调、借用下岗职工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书后,凭《下岗证》和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书及劳动手册到市劳动局(计划工资处)审核。持相关证明到市就业办申办相应优惠待遇;

3.《下岗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无效。下岗职工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将《下岗证》交由所在企业集中到本局办理年审手续。

十九、《下岗证》的回收:

1.招、调、借用持《下岗证》职工超过一年的,在一个月内,由职工原单位将职工《下岗证》交回市劳动局办理注销手续;

2.持《下岗证》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需要分流出社会自谋职业的,由原企业将《下岗证》收回并送市劳动局办理注销手续;

3.持《下岗证》的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请长假等,由原企业将《下岗证》收回并送市劳动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下岗证》遗失,持证人可持原单位证明在《广州劳动报》登报作废,凭刊登报纸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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