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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厅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穗劳计字[1998]4号

转发省劳动厅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计委、省经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总工会、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劳关[1997]3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市设立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困难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解困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通过建立和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把解困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市、区、县级市和困难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要分级设立职工帮困资金。市财政在每年全市的企业解困资金中划出专项资金,作为市一级职工帮困资金。区、县级市的帮困资金由区、县级市政府自行确定。转制后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返还的企业易地改造补偿收入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职工帮困资金。所有帮困资金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设立职工帮困资金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三、我市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通过四个途径解决:?
    (一)企业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应由所在企业予以保证。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费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救助;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级市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救助。?
    (二)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子女学费,以及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可由工会的济难基金和共青团的扶孤助学基金按规定予以补助。?
    (三)企业困难职工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低于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予以保障。?
    (四)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不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的企业,应及时向社保局申办缓交手续。经批准缓交的困难企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
     四、所有国有、集体企业都应在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专用存款帐户),储备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总额。困难企业可按照“薪、税、贷、货、利”的顺序,将销货回笼款和其他收入转入该帐户上,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未开立工资预留户的企业,一律不能申请职工帮困资金。?
     五、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集体企业,连续三个月发不足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费,企业确无自有资金,职工确无其它收入来源,其主管部门又无法解决的,可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级市帮困资金申请救助。?
     需向上级部门申请救助的企业,申报前三个月,经营者平均收入不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应高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六、困难企业申请职工帮困资金救助的具体办法由各级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级办公室另行制定。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保险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
广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总工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文件


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

 


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解困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困难企业较多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企业职工解困的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把解困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分级设立帮困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规定:“地方帮困资金由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和社会各方面帮助解决,要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最近召开的八届1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必须按中央文件精神,分级设立帮困资金;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帮困;省级帮困资金负责解决省属国有企业的问题,市、县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目前,省级帮困资金已经建立。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这和省的有关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帮困资金制度,并确保帮困资金落实到位。企业职工解困工作主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帮困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三、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救肋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和全面掌握解困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的申报、核实、发证以及建档建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物困职工的救助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此外,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购买生活必需品、子女上学交纳学费等方面,要尽可能可能给予优惠待遇,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对特困职工要实行动态管理,其申报和审核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困政策措施?
     对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并将企业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出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解困工作主管机构核定,可实行“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制珲出享受“三家抬”政策的标准及申报批准制度。对符合“三家抬”政策的困难企业,各级财政应确保落实贴息资金,银行要保证工资性贷款的落实,企业主管部门要筹措调剂一部分资金,以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五、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步伐,把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尽快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六、解困工作要与再业工程紧密结合
    要把积极促进特困职工再就业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下岗6个月以上的职工,夫妻双方均已下岗的职工,以及连续6个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各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固定联系渠道,随时掌握情况,优先推荐就业。对合同期满的困难职工,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职工本人没有重大过错而又有要求的,企业原则上应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失业或下岗的职工,另一方所在企业原则上不能再安排其下岗。?
    要教育困难职工和下岗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对经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两次推荐就业,符合条件而不就业的,或者有劳动能力而无故不参加企业组织的生产劳动达两次以上的困难职工和下岗职工,停止其享受生活优惠待遇,或解除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积极组织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鼓励和支持其自谋职业。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设备、场地以及办证、登记、税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城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制度,由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全国总工会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


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认真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办法,初步形成了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为推动解困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解困工作要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的要求,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为继续推动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工作机制,以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工作的对象
    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对象是:?
    1.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困难职工。?
    2.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又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在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解困的标准?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政府原则上应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企业困难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解困工作资金的筹集
    建立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使之正常运行,需要有相对稳定的解困工作资金来源,这是做好解困工作的关键。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是:?
    1.个人所得税等地方财力。各地区可根据解困工作的需要和财政承爱能力,确定个人所得税中提取的具体比例。?
    2.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
    3.社会各方面用于困难企业职工解困的捐赠。?
    4.当地政府确定的其它筹资渠道等。?
    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资金的筹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解困工作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解困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使用申请和审批发放程序。解困工作资金使用的基本要求:一是由困难职工本人申请,所在企业会同居民委员会初审,企业主管部门复核并汇总,报当地解困工作主管机构审定;二是根据审定名单,由解困工作主管机构划拨资金到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由企业发放给解困工作对象。?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确有困难的也应发给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给驰适当帮助。?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予以监督,每年要埋行一次审计检查。要保证专款专户,严禁挤占和挪用,确保有限的资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对解困工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要求,建立起适应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需要的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困难职工统计指标、统计口径、统计调查方法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确定具体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形成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企业困难职工情况的统计调查制度。?
    要在全面掌握解困对象分布情况、困难程度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解困对象的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六、把解困工作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过程中,各地要研究制定生活救助与再就业相互联系的具体措施,把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对象,提供重点帮助。要在认真区分职工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提出再就业的途径,积极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企业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培训实体,组织需要转换职业、岗位的困难职工中的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所需经费主要由企业自筹,确需补贴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以从失业保险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再就业的有关费用,从再就业基金或再就业专项经费中解决。要制定鼓励困难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通过资金、场地、工商登记、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他们逐步解困。?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和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工作体制。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地区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中央直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自谋职业等,要与本地区所属企业职工同样对待。?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是深入开展解困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已经建立这项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基本建立起这项制度,明年开始全面实施。
    城镇集体企业困难职工的解困工作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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