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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
时间:2013-03-26 15-35-21

中共广东省委

文件

粤发[1998]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建立健全基本社会保障,推进再就业工程,确保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在原企业无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的职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关系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统一思想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为增创发展新优势,把我省现代化事业全面推向新世纪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下岗职工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宏观调控,着力调整就业结构,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就业体制,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努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总体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重点解决国有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炭、制糖、纺织等行业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国有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摸清下岗职工的人数,逐个造册登记,发放下岗职工证,实行凭证管理。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下岗分流,不能一哄而起,放任自流。正确处理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的关系,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对特困职工要建立档案,重点帮扶,落实到个人,尽快使他们实现再就业。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规范,做到从职工下岗到实现再就业都有章可循。

二、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下岗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以不设立专门机构,但必须指定有关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停产、半停产、关闭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有困难的,可由主管单位指派得力人员组建再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的任务包括:(1)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2)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3)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较多的行业主管单位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统筹管理本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地要抓紧建立自下而上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并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形成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相互联通的再就业服务网络。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中列支。

再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的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纳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未满的合同时间为期限,但最长也不超过3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不能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等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纳入再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由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纳入失业职工管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生产基本正常的企业原则上要自行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不能把他们推向社会。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除停产、关闭的企业外,对夫妻在同一企业的职工,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而有一方已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以及省、市地方政府确定的不适合下岗的职工下岗。

妥善处理已经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凡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其它有稳定收入职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为他们补缴原欠缴的社会保险金。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就业岗位安排下岗职工

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招工原则,建立分类调控招用外来劳动力制度。商业、保险、邮电、饮食、旅业等行业的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凡本省劳动力能胜任的,应招用本省劳动力,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下岗职工。各市要根据本地岗位需求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制定招用外来劳动力分类调控办法。要加快研究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加强对外来劳动力调控管理的办法。

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除紧缺技术工种和急需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外,不得招收和调进外省劳动力。用人单位招工,必须将招聘计划连同招聘简章报劳动人事部门,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先在省内组织招收;省内不能满足时,方可招收外省劳动力。要建立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和招聘广告审查制度。新闻媒介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未经审批,不得发布。

加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全面推进劳动年审制度,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和裁员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曝光。劳动、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欺诈行为;要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根本途径是保持经济发展,开拓新的就业门路。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抓住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居民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扩大就业机会。省计委要抓紧制定我省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的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转发各地贯彻执行。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省定的行政性收费。要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安置下岗职工中的作用。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原已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新办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比照粤府〔1997〕10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积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为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利用闲置厂房、原划拨的土地兴办服务业而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权审批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原划拨性质可保留不超过5年。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凭下岗职工证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免收除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属中央收入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职工利用国有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给予减免不超过5年的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在产出后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建立对口扶贫关系的市县,要把再就业帮扶工作作为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经济发达地区要根据用工需求,制订具体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吸纳被扶持地区的下岗职工。山区贫困地区要根据劳力输入地区的用工需要,积极组织定向培训,帮助下岗职工提高素质,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输出和输入工作。

五、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就业培训中心、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成人教育机构、大中专学校、社会办学网点等。都要负起培训下岗职工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作出安排,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要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选择一批办学条件好的技工学校和社会办学网点,对下岗职工实行定点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应免收培训费。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准,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实际效果,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有下岗职工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开展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不得在税前利润中列支。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运用现代化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用工和人才需求信息,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地级以上市要在今明两年内实现辖区内职业介绍电脑联网,全省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联网。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举办专场招聘会,免费为下岗职工开展再就业咨询和指导。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下岗职工介绍了工作并经劳动和财政部门核实的,可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补贴。

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立法,依法推动所有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将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在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税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已经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原来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体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社会保险尚未覆盖到所有企业的地区,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可采取开办个人缴交社会保险业务的办法,解决他们继续投保的问题。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下岗职工档案挂靠业务,为他们代缴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关系;未购买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允许其缓缴;在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各地要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帮助困难地区解决拖欠养老金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口子。要关心困难职工中的离退休干部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对拖欠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要认真清理,逐步予以补发。

确保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承担部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山区贫困地区财政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支持。个别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无力负担的,由同级财政和社会筹集负责。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安排由劳动部门负责编制使用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核拨给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的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违者严肃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尚未建立再就业基金的市、县,务必于今年内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把再就业基金建立起来。再就业基金专款专用,使用范围按粤府〔1998〕2号文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转变就业观念,动员社会各方面参加再就业工程各级领导要牢记党的宗旨,关心下岗职工的思想和生活。经常深入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了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群众的作用,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把做好下岗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作为检验企业党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企业领导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体察下岗职工的疾苦,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宣传部门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并提供免费刊登再就业工程公益广告等项服务。要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树立市场竞争就业观念,克服不切合实际的择业思想,树立个人就业愿望服从社会需要的观念。要运用报告会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自强不息、二次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下岗职工就业观念的转变。

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负全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以上党政机关要同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建立联系制度,每个机关党支部力求联系1―2户下岗困难职工,关心、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和子女读书等实际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再就业领导小组,发挥其组织协调作用,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组织、宣传、劳动、计划、经济、财政、税务、工商、教育、国土和社会保险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能,制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关心和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级工会尤其是企业基层工会要积极参与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方案的拟定,监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街道、居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提供社区服务用工信息,帮助他们再就业。

各级党委要继续抓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建设工作,把做好职工下岗安置和再就业,促进企业发展,列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选拔群众公认的政治上强、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甘于奉献的同志担任企业领导工作,特别是选准配强企业的一把手。对那些职工群众意见大、不称职或因个人素质差而搞垮企业的领导人,要坚决调整撤换,不允许“易地做官”

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半年各市要将本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情况书面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可参照本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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