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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对特困失业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就字[1997]2号?? |
|
关于对特困失业职工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 为保障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使之能达到本市最低的生活保障线,根据《广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穗府[1994]第89号)的精神,现对我市特困失业职工发给困难补助作如下通知: 一、特困失业职工是指其在家庭的经济收入中是主要支柱,且年龄偏大、身体较差、再就业困难,女性45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的失业职工。其家庭人均收入(含已领的失业救济金)低于广州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人均240元/月(含需供养的家庭成员),补到人均240元/月,其余额可在失业救济金中给予补助。 二、失业职工家庭其它成员有临时收入的,则按其实际临时收入计算入家庭收入总额之内。 三、此项困难补助应逐月发给,直至其重新就业或核定失业救济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