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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用劳动法规全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  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  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  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  于失控状态。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  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  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  问题。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  理工和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  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  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  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请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  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10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  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联系人:郑晓光,电话:421343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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