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新法速递

劳动法规

新法速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06-18 15-43-52
 

人社厅函〔2012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22号),明确“十二五”期间,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同时兼顾市政府确定的教育发展项目。同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以下简称沪府办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上海市财政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给予支持。

上海市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对于做好全国职业培训工作,特别是企业职工培训具有示范作用。现将沪府办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加强与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完善职业培训政策,推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2117

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

( 2011613 )

沪府办发〔2011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

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本市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职工创新创业能力。“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对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给予支持。

(二)总体目标

1.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按照“企业需求、职工愿望、政府导向”的原则,加快培养一大批与本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

2.充分调动和激发本市各类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规定,计提并用足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争取使企业职工普遍接受培训。

3.鼓励、扶持实力强、质量好、与产业关联密切、师资队伍齐备、管理运行规范的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等企业加快发展,强化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带动本市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有序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本市内外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确保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十二五”期间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企业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一是根据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二是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三是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

1.支持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鼓励本市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对上下游产业技能人才培养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全面提升相关产业领域劳动者整体技能素质效果好,并面向全社会开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考核评价后,对其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2.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对经本市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按照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运作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包括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社区院校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经考核评价后,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3.加强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基础能力建设。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际需求,对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开发建设,职业培训技能标准、培训计划大纲、鉴定题库和培训教材的开发建设,以及职业培训师资的进修培训,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工作机制

(一)科学制定培训规划

根据“十二五”期间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状况和社会培训资源及能力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十二五”期间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培训目录。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企业和非学历技能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提供指导服务和进行督导评估,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发。

2.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学历类和非学历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评价。

3.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和审核拨付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分级实施经费补贴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分别实施。其中,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制定经费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具体实施办法,结合辖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

“十二五”期间本市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

(二)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

1.对各区(县)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市对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各区(县)将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对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2.对市级税收征管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拨付。

3.对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资助,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拨付,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颁布日期:2012-11-7
执行日期:201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