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法规课程

劳动法规

法规课程

2013’司法解释(四)最新变化与实际应用-案例解读会
时间:2013-06-17 17-32-42
 

2013’司法解释(四)最新变化与实际应用

案 例 解读 会

2013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正式实施。

立法背景:

l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2008-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但因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不明确或是法律适用文件层出但标准却不统一,经常会发生同一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让企业管理者困惑不已。本次立法将是对过往标准不统一的法律适用文件与不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梳理,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l  全国各地法律适用标准存在地区差异性,对企业尤其是在全国有连锁机构企业的管理造成难度与阻碍。本次立法由国家最高法院立法,针对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全国各地的法律适用标准


新规亮点:

*  明确了五种情形下,员工在公司之间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签需合并计算工龄。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在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业务划拨,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转移时该如何操作既合法又对员工管理影响最小?

*  统一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解除前一年月均工资30%,明确了什么情况下企业或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明确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  新规定企业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需支付双倍赔偿

*  明确了聘用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如何确认劳动关系问题

……更多亮点,现场为你一一解读

案例提示:

加班工资争议

员工A诉请工厂应补足支付其20054月至20124月的加班费共计6万余元。

【旧标准】加班费追诉时效是60天?1年?2年?更多?一直争议不断,标准不统一。

【新标准】原则上2年内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员工主张2年内加班费将获支持;超出2年由员工负举证责任,如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全盘得到法院支持。

竞业限制争议

员工B与公司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标准,离职后到竞争行业任职,公司立案追诉其违约金共计60万元。员工申诉因公司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竞业限制约定已解除。

【旧标准】竞业限制约定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补偿标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标准不统一。

【新标准】双方都有权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企业有权要求其继续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统一了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课程特点:

*  非理论讲解,纯实用指导。法规解读与实际应用相结合,“学”与“用”相融合。

*  8-10个热点/难点案例展示:深度解读司法解释四、点拔实际应用要点与技巧。

*  两种对比法解读:通过新旧法对比、新旧审判标准对比,让你更易于掌握当前法律标准的最新变化及其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并理顺现行审判标准及管理应用思路。

*************************************************************************************************

主讲嘉宾丁乐文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中心华南区域办公室首席顾问,具有丰富的劳动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多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主办的媒体发表论文案例,主持处理过中国移动广州公司、中国信托华南集团公司、英国吉百利广州公司、吉之岛等公司的员工关系问题近百宗,为埃尔夫、中国移动、阿科玛、LG电子等企业提供员工关系咨询近千起,服务范围涉及华南地区房地产行业、日用消费品行业、制造业、酒店服务行业等多领域的企业。

主办单位中国劳动在线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3322日周五下午(1400-1700

   RMB 400//半天

中国劳动在线会员单位享受4.8优惠参加,三人及以上享受8.5优惠参加,五人及以上享受7.8优惠参加。(以上优惠只能单项使用)

联系方式02038463200/02/03 803          0203846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