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人事法规

劳动法规

人事法规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时间:2013-06-17 15-54-55
 

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急需人才,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2007年度)》的相关规定,现就2007年引进在职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和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的就业接收工作

我市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是做好我市民生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7年,各用人单位要把接收市内院校和生源毕业生作为充分开发利用市内人才资源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各单位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接收毕业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应优先接收安排深圳生源的市外院校毕业生或本市院校毕业生。

二、引进人才和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年龄在55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获得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在职人员,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国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具有大专学历,且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6.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且该法定代表人最近连续3年在该企业任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7.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且最近连续3年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8.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度超过规定一倍以上者,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符合上述第1-5项条件的人员,凡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费者,办理迁户手续时,其年龄界线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9.其他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用人单位接收市外高等院校非深圳生源全日制毕业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院校属于国家教育部直属、其他部委所属和部分省属院校(见《深圳市2007年引进非深圳生源本科毕业生主要院校名单》);

2.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3.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应获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合格证书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总分在420分(含420分)以上(其他语种暂不作规定);对于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和体育及艺术类专业毕业生的英语水平暂不作规定;

4.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

5.毕业生专业属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或紧缺专业(见《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2007年)》)。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专业限制。

以个人名义申办人才引进(接收毕业生)的条件和办理办法另行公布。

三、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引进在职人才(接收毕业生)计划及2006度的人才统计信息;

(二)用人单位向市人事部门申报引进人才(接收毕业生)的材料;

(三)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向有关单位(高校)发出《调动通知》(《毕业生接收函》)。

四、所需材料

引进人才和接收毕业生所需材料可登录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点击“人才引进”栏目中“办事指引”具体查询。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2007年引进人才材料受理时间从200731日开始至1214日,接收毕业生材料受理时间从

200731日开始至1031日。

受理引进人才和接收毕业生的地点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人事局窗口。

引进人才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接收毕业生的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一)加强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的宏观调控。

2007年度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总量控制在市政府制定的年度指标数量内。为加强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工作的产业导向,引进人才指标将优先保证我市金融、物流、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用人单位或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的需要,对限制和禁止发展类产业实施人力资源限制,严格控制其人才引进。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计划性,按要求申报用人计划和人才统计。

申报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计划是做好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工作的前提,已办理2006年度《人事立户登记证》年检的单位方具有2007年办理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的资格。用人单位要加强人才引进和接收毕业生的计划性,按实际情况申报2007年人才引进计划(指标)和2006年人才统计信息,具体申报办法参见《关于做好2006年人才统计和2007年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670号)(可从我局网上查询)。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39日。

(三)拓展毕业生见习基地,完善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我局申请成立毕业生见习基地。

港澳毕业生可参加见习基地的见习活动,其就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肃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纪律。

各用人单位须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自行向有关院校发出毕业生接收函件。

各用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呈报接收毕业生和引进人才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挂接收调入。如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查处。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 ; 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

(三)近2年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二)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重点引进的自主创新人才毕业院校名单》范围;

(四)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专业;

(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 ; 海外留学人员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 ; 在职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三)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学历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等补充材料;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适用于聘用制干部办理引进调入手续)。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投资创业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九条 ; 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 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出国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八)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原籍户口本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通过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收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后,对引进在职人才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对接收国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收的决定;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引进或者接收后,由人才服务机构领取调动通知、接收院校毕业生函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并转交委托人;

(五)委托人凭调动通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等材料在30日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申办人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确保引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市人才引进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7420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200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