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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规
北京出台集体合同条例 职工协商工资企业不得拒绝
时间:2013-06-17 15-44-46
职工要求集体协商工资,企业不得拒绝。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条例(草案)》规定,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补充保险和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问题,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企业不得拒绝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规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此外,“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职工协商代表将受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除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此前,《劳动法》、《工会法》对职工协商代表均没有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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