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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规
文号:建房[199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练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
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
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证书。
7.考评机构:由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组成“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考试、评审和认定工作,并邀请港台地区著名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望各地抓紧时间,严格根据上述条件,填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如期上报。
附件:1.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房地产估价评审表》(略)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