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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规
文号:建建字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近几年来,我国一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相继投入了建设监理工作。他们通过学习国内外建设监理的理论与实务,具体参加组织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已具备了较高的监理业务能力,有的被国内外公认为达到了国际监理水平。为了使他们的监理水平得到正式确认,逐步改变我国“三资”工程主要由外国人监理和我国监理人员不能监理国外工程的局面,现决定: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认证办法制订与颁发实施前,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对一些监理水平较高的监理人员确认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以适应建设监理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1.取得高级职称的工程师、建筑师和经济师;
2.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监理负责人两年以上,在监理上取得卓越成绩,被监理的工程取得应有的效果;
3.有较深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了解国际工程管理惯例。
(二)独立执业的建设监理公司中具体指导管理监理工作的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具备上款1、3项条件者。
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审批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监理单位中选拔,向建设部推荐;
2.建设部组织审定;
3.建设部领导批准予以确认,签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并公布名单。
三、时间要求
推荐监理工程师表(一式五份)于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报到我部建设监理司。
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荐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肃认真,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被确认的监理工程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审批其资格。今后,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确认工作,将按颁发的具体办法进行。
附:推荐监理工程师表(略)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