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 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经...
- 员工泄露个人薪资信息 单...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2023年第一季度劳动仲...
- 【新规解读】2023年各类...
- 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把...
- 工资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
- 获得加班补休还得先申请...
- 《2021年度涉疫情影响的...
- 战“疫”公开课——涉劳...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高效面试助你找到合适的...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如何快速招到合适的人?
- 《2021年第一季度仲裁典...
- 新规到了,HR你准备好了...
- 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据链分...
-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争议...
人事法规
关于对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3-06-17 14-19-22
文号:国办发[1988]47号
为适当解决部分来华定居专家反映的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困难,经有关部门研究,国务院同意对今年一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办发〔1988〕6 号)作一些修订和补充,现通知如下:
一、来华定居专家在第一次确定临时工资后,其职务的聘任、晋升和工资的调整,同国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来华定居专家,在按照现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的基础上,根据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增发一定的生活津贴(人民币)。增发的标准为:担任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一百元;担任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月八十元;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每月五十元。
三、来华定居专家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后,以其工资为基础计发的退休金,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活津贴,按其退休前实际领取生活津贴数额的85%发给。
四、来华定居专家由于某种情况遇到特殊困难时,专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采取临时性补助办法或其他措施及时给予帮助。
五、来华定居专家中从台湾、港澳出国留学毕业的人员,可按照对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申请科研资助经费。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6 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人事部和各级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有关解释工作。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