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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的通知
时间:2013-06-17 14-18-28
 

文号:人专发[1991]14

  你们报来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的材料收悉。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号和人事部人专发〖19916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 等位同志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享受1990年和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二、199131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均不享受提高工资档次的待遇。

  三、19913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在职期间,按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数额的生活津贴;退休后按退休前享受津贴额的85%计发生活津贴。

  四、19913月至批准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去世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 该生活津贴从19913月计发至工资停发之月。

  五、现滞留国外或港澳地区未归和已在国外定居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暂不发给生活津贴;在其重新回来定居后,生活津贴从回国之月起计发。

  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档的系列,一般按1983年职称套改时所确定的原则,即:原技术13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100 元的生活津贴;原技术46级或相当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每月享受80元的生活津贴。

  1983年以前退休的和在机关工作未评定职称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如果1983年前的技术级别或工资额符合上述原则,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即可按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1)2 号文件的规定,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

  给早期回国定居专家发放生活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