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工会法规

劳动法规

工会法规

2002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
时间:2013-06-17 14-02-31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工会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和中国法律规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同)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成就。与此同时,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急剧深刻的变化。1994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适应调整日益复杂多变劳动关系的需要,抓住机遇,适时提出了工会工作总体思路。这个总体思路的基本精神是,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中国工会强调的维护,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既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既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教育和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通过维护,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通过各种形式,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组织和引导到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上来。

1999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和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的基本要求。即: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对特困职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工作有新的突破;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有新的突破;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步伐,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工作有新的突破;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这个基本要求是对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坚持和发展。

2000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全面分析了新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强调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2002年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四次执委会议,要求各级工会必须“抓机制、办实事”。抓机制,就是从基层工会到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必须把依法建立健全维护职工经济利益、保障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与精神文化权益的有效机制,作为重点任务来抓,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办实事,就是各级工会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行政),对职工重点是对困难职工,在就业、分配、保障、劳动保护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首先关心,重点考虑,认真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这些年来,中国工会在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项重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一、关于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中国广大职工享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国工会积极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坚持哪里有职工,就要在哪里建工会,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19506月,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及工会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19924月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19947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重申和规定了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于劳动者的这项权利,2001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除宪法和上述两部基本法的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也都相应作出规定。1988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3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83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1986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职工可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9887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199012月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外资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和外资企业支持工会活动的条款。1994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外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快外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1999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中国工会始终把加强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作为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重要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和外商、私营、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的形势,针对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基层工会组建工作。1992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召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会议,分别提出了在这些企业加快工会组建步伐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作的通知》。1998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小企业改革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改制为各种形式的企业,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保障工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199810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第一次提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1999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把新建企业工会组建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切实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的步伐。2000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五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提出把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作为重大而紧迫的第一位任务来抓,形成全会抓组建的工作局面。2000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会议,提出的到2002年底,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数要分别达到100万个、3600万人,全国会员达到1.3亿人的目标,已提前半年超额完成。200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对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进一步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地方工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维护和落实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各级工会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乡镇、街道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级的工会组织建设,采取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村级工会、“大楼工会”、“市场工会”、“一条街工会”、“社区工会”等形式,有效促进了建会工作。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会组织建设,坚持企业改制到哪里,工会组织就要重建、整顿和加强到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大幅度提高。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工会会员仅有237.4万人,到20026月底,全国共有工会会员13154.7万人,比1949年底增加12917.3万人,增长54.4倍。其中,20026月底比20009月底增加2941.3万人,增长27.5%;工会基层组织数达到165.8万多个,比2000年底增加79.9万个,增长93%。到20026月底,全国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共有职工13966.5万人,比20009月底增加2596万人,增长22.8%。由此可见,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二、关于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是法律赋予工会代表职工的集体谈判权。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中国工会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对集体合同工作加以规范和引导。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同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私营工商企业中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1953年前后,当时的纺织工业部、铁道部和电力工业部等,先后与相应的全国产业工会联合发布了在国营工厂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文件。197910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九届二次执委会议发出了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倡议。1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继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明确了违约责任,为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到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专门就集体合同工作下发了文件。

———199412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明确提出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点工作。199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和试行办法。1996年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2001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并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定,许多地方工会就加强集体合同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和履行兑现等作出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保证机制,组织职工代表对履约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检查,并努力把它体现到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之中。有的地方工会推动人大、政协进行了以集体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大检查,推动这项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中国工会一贯倡导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会的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1990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在部分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为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1997年,劳动部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199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许多地方总工会推动当地劳动、经贸等政府部门和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办法和意见。2000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0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提出,要依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落实企业职工参与工资分配权利,维护了职工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截至20026月底,全国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已达63.5万家,覆盖职工8000多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48.7%,其中,非公有制企业37.5万多家;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地方性集体合同法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有3万多家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三、关于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职工的各项劳动经济权利。中国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维护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劳动经济权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中国工会十分关注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保障,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同时,特别注重对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在促进再就业、减少失业和保障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落实企业劳动标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中国工会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提出工会的意见和政策主张,协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许多问题的解决,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工尤其是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还积极参与规范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工作,通过监督落实集体合同条款和职代会职权,督促和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制定下岗分流方案和再就业措施,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参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提供有关服务,做好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工作等;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困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所有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尽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中国工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协助政府促进再就业,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截至20026月底,中国工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6000多个,累计培训下岗职工达320多万人次,使一大批下岗职工掌握了新的劳动技能,提高了再就业竞争能力;工会举办职业介绍机构4000余个,累计介绍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达300多万人次。各地工会通过兴办解困贸易市场、生产自救基地和劳动福利事业等,吸纳65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2002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九次主席团(扩大)会议提出,发挥工会自身优势,在今后3年内,实现对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为1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依靠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和工会直接联系,帮助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200个大中城市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实施送温暖工程,积极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从1992年开始,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于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的送温暖活动。1994年,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将一年一度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活动拓展为送温暖工程,使之不断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到1998年,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和实现三年脱困目标的需要,又提出要在积极协助政府妥善安排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同时,对特困职工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职责。现在,送温暖工程的重点已从帮扶特困职工向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合法权益延伸,并努力推动其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各级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累计筹集送温暖慰问款104亿多元,走访慰问了48万多户次困难企业和2560万多户次困难职工家庭;全国有447个地市工会、大多数县(市、区)工会及18万个基层工会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有80多万名党和政府领导人和工会领导干部,与近百万户困难职工家庭建立了包户帮困联系。全国600多个市级以上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全部开通了职工求助热线电话。送温暖工程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20021月,江泽民同志为送温暖工程亲笔题词,推动这项工程向深入发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送温暖工程10周年座谈会,对10年来的送温暖工作进行了总结,提出要在更大程度上做好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中国工会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研究制定。各地方工会定期参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还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和相关文件,逐步解决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维护了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国工会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维护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经费。”尽管后来这项工作主要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但也充分说明中国工会在维护职工依法享有这项权益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养老、医疗等多项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在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得以体现。工会参与推动地方人大、政府出台各种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的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险费收缴率,保证资金应收尽收;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增强基金的调剂、支撑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实个人账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推动企业建立年金制度,提高企业职工保障水平;参与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提出政策性建议,反映了职工群众的意见;推动和监督“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政策的落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工会协助政府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妥善处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促进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研究和探索社区对失业人员的管理体制并推动相应工作机制的建立。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并协助做好医疗保险改革的实施工作,推动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工会推动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参与《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和《生育保险办法》等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会帮助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等相关手续,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伤残鉴定、职业康复和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维护他们享有工伤、生育保险的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推动加强对保障基金和有关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社会保险监督组织,设立职工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管理的监督。

———积极倡导和大力开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为职工构筑抵御风险的第二道防线。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工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兴办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具有群众性、自愿性、民主性、互济性、补充性特点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依靠职工群众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用保险形式规范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多年的努力,现在,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已初步形成了企业、市、省、国家四级互为补充、协调发展的局面。工会举办的各种类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已有8万多个,全国参加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职工人数达到2400余万人,保险资金结存几十亿元,累计有600余万人次获得了待遇给付。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发展,在整体上提高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缓解了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与职工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

———中国工会组织一贯关心退休职工生活,为退休职工提供服务。20世纪80年代起,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下发有关加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召开有关退管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会议,率先提出了实行社区化管理是退管工作发展方向的主张,要求各地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工会积极推动政府建立专门组织,加强对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各地退管组织的负责人,通常由政府主管领导人或同级总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工会、劳动、财政、民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一般设在总工会。目前,工会组织已在全国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00多个地市、20多万个基层建立了退管组织机构。十多年来,各级退管组织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工作方针,按照“政群结合、条块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四、关于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

中国工会依据法律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中国工会历来重视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积极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充分发挥工会的特色和优势,实施群众监督,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群防群治、防治结合,努力促进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为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做了大量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建立健全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和体系。目前,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已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5.94万人,基层工会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65.21万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任命了2933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基层工会建立了64.3万个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企业班组有233万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注重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维护工人权益的水平,加强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进行培训。工会根据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多在煤矿和建筑行业的特点,通过专家论证,编制了“煤矿安全检查表”和“建筑安全检查表”,首先在这两个行业推广使用。从2001年开始,工会参与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的培训工作。为提高职工自我防护能力,中华全国总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编写出版了《企业员工安全知识读本》。

———中国工会十分重视参与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的起草、修改中,工会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将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等内容纳入有关法律法规。1995年以来,全国市()级以上总工会参与国家、地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起草、修订约600项。近两年内,在与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上提出劳动保护的议题、提案达25137件,解决并落实的有16712件。1995年以来,全国市级以上总工会参加重大事故查处达20508人次,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避免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达68328条,采纳率达85%以上。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的督察,对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全国市级以上总工会每年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或工会独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近百万次,查出事故隐患50余万项,提出整改意见的采纳率近90%;监督和协助企业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项目工程审查验收1万多项,对工程立项、施工及生产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提出整改意见5万多条,采纳率达90%。

———中华全国总工会积极推动国家开展对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与政府有关部委共同对全国煤炭安全生产秩序进行整顿治理,及时下发了《关于在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工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工会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工会在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就小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向国务院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小煤矿治理整顿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工会依靠职工群众,发挥群众性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查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治理整改,消除隐患。在企业中,重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会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促使企业明确安全目标,增加安全技术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坚持安全生产、逐步改善劳动条件的目的,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2001年,有3.5万多家企业参加,涉及全部行业,参与的职工有3000多万人。通过竞赛,推动企业规范了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了安全生产检查,努力消除了事故隐患;帮助职工提高了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和防范意识,以及事故紧急处理能力,保障了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工会十分重视职工的疗休养,全国工会系统现有职工疗养院()831个,每年接待职工疗休养约100万人次,为职工进行健康体格检查约20万人次。

五、关于维护职工的民主参与权利

中国工会依法维护企事业单位职工享有的民主参与权。基层工会组织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议事会、职工代表巡视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以及民主评议、民主咨询、厂务公开等形式,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民主参与权。中国工会依法享有代表和组织职工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中国工会始终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简称民主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国前夕,中国工会拟定了《关于在国有、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并由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建国初期,企业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代表职工听取企业行政的工作报告,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和生产管理工作。1957年以后,国营企业试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承担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日常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次代表大会都把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列为各级工会的重点工作。

———中国工会积极参与有关职工民主参与权利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先后于1981年和1986年参与起草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并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组织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的过程中,坚持推动这些法律法规对职工的民主参与权作出明确规定,为职工民主参与提供法律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还与监察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与中央纪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不断推动职工民主参与工作向企业管理的各个领域深入。———中国的法律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中国工会积极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依法组织职工听取企事业单位领导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改革方案、财务报告、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否决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重要的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依照有关规定,选举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集体企业的职工有权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截至20026月底,全国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有32.7万多家,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公有制企业有18.8万多家,开展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有18.6万多家。

———中国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截至20026月底,全国已经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公有制企业38350家。其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9973家,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79.33%。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有制企业39573家。其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9794家,占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77.90%。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的公有制企业有33789家。

———为确保企事业单位职工能够有效地行使民主参与权,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中国工会会同党政有关部门在企事业单位中广泛推行了厂务公开工作。要求企事业单位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商业秘密除外)、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向职工公开,让职工了解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保证职工能够有效地行使民主参与权利。截至20026月底,全国实行厂务公开的企业有25.1万家,占已建工会组织企业的19.2%。

———中国工会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民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规定,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形式和方法。截至20026月底,全国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的有95.3万家,其中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6万多家,实行厂务公开的有5.7万多家。

六、关于维护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利

中国工会依法组织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和调处劳动关系矛盾。中国工会积极参与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努力推动职工民主监督权利在基层的落实,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工会十分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通过不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前,各级工会建立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达155022个,其中,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39856个,基层以上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5166个;共提请劳动监督部门处理的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和事件14782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违法违规案件50786件。为了加强政府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2001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

———中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中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目前,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22888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5003件,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案件80617件,成功率达59.7%。

———中国工会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人员之一参加仲裁机构,直接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二是作为职工的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在全国已经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同级工会都派出了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目前,中国工会系统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有15585名。自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工会兼职仲裁员参与了大量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会兼职仲裁员,还担任了首席仲裁员或独立担任仲裁员。

———中国工会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1992年以来,各级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和《中国工会章程》,共建立工会法律服务机构350多家,工会法律援助机构100多家,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数千名。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深受职工的欢迎。

七、关于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权利

中国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参与社会协调与执法监督,从宏观和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979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了近300项全国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其中,近5年来参与国家立法100多项,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配套的几十项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或修订工作,与有关方面联合发布维护职工权益的文件30余件。5年来,各级工会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1264件。仅2001年一年就参与起草制定法律法规14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重整与破产法(草案)》等。目前正重点参与和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起草,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制定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修订工作。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与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是工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这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目前,各级工会与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的单位有10232个,其中,省级地方工会21个,市级地方工会181个,县级地方工会1388个。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务院也举行了沟通工作情况会议,就当前职工关心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沟通工作情况的会议,日常具体问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同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及时沟通研究。

———中国工会积极推动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从1990年中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44号公约)后的10多年中,中国工会就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进行三方协商,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20018月,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200111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许多省、市通过地方立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目前,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有些省市三方协商机制已向地()和县()一级延伸,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开始形成。20028月,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会议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1983年,中国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中国工会积极推动政府批准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劳工标准。目前,中国政府已批准促进就业、三方协商等23个国际劳工公约。2002年,中国工会工人代表当选为工人副理事,重返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为中国工会维护中国和世界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机会和舞台。

八、关于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利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中国工会高度重视提高职工素质、加快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在依法维护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工会积极从源头参与有关职工教育权益的立法,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使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切合职工的实际需要。目前,中国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交流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行政贯彻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调查了解职工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代表职工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等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全国职工读书自学活动取得积极进展。对《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励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扩大了职工特别是技术职工参加职称评定的覆盖面,提高了受表彰职工的社会地位。自1985年以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地方工会定期对职工自学成才者和读书自学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这些获奖者是工作在各个领域里第一线上依靠自学而实现岗位成才的。读书自学活动,调动了广大职工学习科学技术,为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

———各级工会推动政府和企业(行政)加强职业培训。工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职业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不断增强职工的择业本领和工作能力,并推动地方政府将提高职工素质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督促企业行政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有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益,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广大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随着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得到满足。全国工会各级文化教育阵地为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级工会独立兴办的各类教育机构2400余所,其中,高等教育学校89所,中专教育学校172所,职工业余学校925所;全国地市级以上工会所属电教中心有22个,专业人员120人;全国共有工会直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3.9万个,专职工作人员81874人;工会图书馆2万个,藏书34992万册,专职工作人员67900余人;工会所属的体育活动场馆5.2万个,田径场(兼足球场)730个,篮、排球场6931个,游泳池381个;全国基层以上职工业余文艺团队有5645个,参加人数达12.7万人;职工文化学会有2543个,参加人数达24.3万人;各种职工运动队有13069个,参加人数达24.4万人;开展各种体育竞赛41644次,参加人次达491.4万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工会各级各类职工学校接受岗位技能培训的职工达50万人,企业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培训职工近百万人次。

九、关于维护社会性别平等和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中国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保障。近年来,中国工会围绕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方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推动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等,作了大量的工作。

———中国工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成效显著。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工会举办和协同有关部门联办的提高女职工素质的培训班共计20多万期,培训下岗女职工185万人,促进安置下岗女职工109万人。

———中国工会大力宣传和推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8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对1904家企业的调查,已签订集体合同的有1378家,其中,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并将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的有1271家,占已签订合同数的92%;女职工能定期进行体检和妇科病普查,怀孕女职工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生育后能享受90天以上产假和哺乳时间待遇的,分别占调查企业数的70%、85.3%、88.2%、94.5%。

———中国工会开展“姐妹献爱心”的活动,建立女职工互助互济基金,帮助特困女职工解决就医难、再就业难、子女求学难等生活中的难题,为特困女职工开辟就业渠道,提供创收信息。开办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为女职工构筑抵御风险的安全网。

———中国工会积极推进女职工生育制度改革,参与起草、制定、修改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行生育保险的有27个。其中,7个省颁布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约有3455万人,其中,有近33万女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女性就业难的矛盾,为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起到了促进作用。

———中国工会积极推动政府批准了《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在用工等问题上推动和监督落实男女平等权利,反对性别歧视,努力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同时,坚决反对使用童工,推动政府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推动政府修改通过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推动和监督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贯彻和体现,禁止使用童工,坚决同使用童工的行为作斗争。

———中国工会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目前,全国建立女职工组织的基层工会达40.42万多个,建立女职工组织的基层以上工会达2.76万多个。

十、中国广大职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

中国工会坚持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统一,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