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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规
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6-17 13-53-06
文号:国发[1989]81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已解决一百多万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解除广大干部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后顾之忧,调动工作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情况的变化,主要是近几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夫妻不一同调动等原因,又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夫妻两地分居干部,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夫妻两地分居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受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的限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后,对被聘为中级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要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专项户口指标范围内优先予以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用。
四、为严格控制大中城市人口,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要坚持大城市就中小城市,一、二、类地区就三类地区,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在调配干部时,要坚持夫妻同去同留,尽可能将夫妻双方一同调动。在学生分配时,对已确定恋爱关系的毕业生,如符合上述流向的,应尽量照顾,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解决这一问题的规划和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审批制度,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擅自办理调动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