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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穗府办明电[2010]15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根据《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则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规定),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除高温津贴外,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八、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情况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09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